淮南一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出炉!

2023-08-27 09: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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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淮高管征告[2023]1号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层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经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对南纬五路三和街道段片区范围内的房屋、附属物及构筑物实施征收。现将房屋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为完善高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贯通高新区南纬五路。

二、征收范围:西侧部分:北至徽商银行南侧巷道,南至大兵车业;东侧部分:南至原农机站南侧支路,北至原三和派出所北围墙。

三、征收人及实施单位: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并委托三和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从2023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止。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高新区南纬五路(三和街道段)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2023年9月5日前腾空房屋。

六、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如违反规定,一律不予补偿。

七、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八、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九、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部门工作,在征收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实施搬迁。

十、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自公告公布之日起,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高新区南纬五路(三和街道段)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高新区南纬五路(三和街段)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完善高新区城市建设,贯通高新区南纬五路,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淮府[202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项目征收范围:西侧部分:北至徽商银行南侧巷道南至大兵车业;东侧部分:南至原农机站南侧支路,北至原三和派出所北围墙(具体详见建设用地规划图)。

第二条高新区管委会是该项目房屋征收人,并明确委托三和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

第三条征收补偿对象: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和依法组织认定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所有人。

对未取得产权凭证房屋的认定和处理,参照三和街道集体土地征收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临时商业摊点不予补偿,由其所有人自本项目房屋征收决定规定时间起30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由征收人依法拆除。

第五条对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方式。

第六条货币补偿

(一)对于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和组织认定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按照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其他房屋参照三和街道集体土地征迁方案中相关规定执行。

(二)对于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和组织认定的符合补偿条件的房屋装修及附属物按评估价值进行补偿,征迁公告发布后装修的不予评估补偿。

第七条产权调换

(一)住宅类

对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产权调换。

1、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

2、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建筑面积基础上,每户可以增购15平方米建筑面积,增购部分价格按市场价格70%计算;超出15平方米建筑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市场价购买。安置房建筑面积按上款增购15平方米后,仍不足60平方米的,可以按市场价的70%增购至60平方米。

(二)商业经营类

对依法取得产权凭证的商业经营类房屋或经组织认定可以产权调换的房屋,被征收人可申请选择实行产权调换。

征收商业经营类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互不结算差价。

(三)安置房选定顺序

拆迁安置房房源分配顺序以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时间先后和房屋腾空并交付拆迁公司拆除的先后顺序为依据。即被拆迁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拆迁办会按照签订协议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房屋腾空和交付验收,先通过验收者先选房。

(四)安置房位置

该项目商业用房和住宅用房拆迁还原房位置均在紫薇苑(香樟苑六期)。

第八条补助与奖励

1、搬迁、拆除补助

(1)住宅类房屋和非住宅类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或实际测绘面积8元/平方米/次的标准支付2次搬迁补助费;一次搬迁补助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支付

(2)征收按批准规划建设的生产、仓储(冷冻型或者带有加工设备的)等非住宅房屋,搬迁费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征收人组织搬迁,被征收人予以协助,所需费用由征收人支付;也可由项目选定的评估机构对搬迁费用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补偿被征收人。

(3)对具有合法产权凭证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住宅房屋,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①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6个月纳税凭证。

②租赁房屋的应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或租赁协议。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给予被征收人6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每月补偿标准为:评估确定的货币补偿单价×5%×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

2、签约奖励

被拆迁户若能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将房屋交给拆迁办拆除,可按房屋补偿款(包括建设成本费和助拆奖励)的10%标准给予签约奖励。

第九条评估机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依法选定,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在淮南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均有资格被遴选。

第十条自本方案发布后,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应当在本项目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无法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征收人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屋征收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本方案未尽事宜,由高新区征迁工作领导小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研究决定。

来源:淮南高新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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